从美国音乐版权发展看今天中国音乐的版权问题
一提到音乐,纵观整个世界,不得不提到美国——这个世界第一大的音乐工业王国。因为音乐产业的国际化,欧美的音乐也逐渐的走向融合,而不出意料的重心落在了美国这块产业速度绝对领先的土地上。
美国音乐之所以能保持在一百来年的时间里持续发展进步,创造出爵士、蓝调、摇滚等不同音乐种类,进而影响世界,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他们对于音乐人的保护——绝大部分对音乐的使用,不管是把歌曲放进专辑里,还是在小酒馆里放音乐,都是需要争得创作者同意,并向其支付报酬的。这就是大家耳熟能详的,国内音乐人一直缺乏的——音乐版权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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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么,音乐版权到底究竟都包含着什么?简单一点说,音乐版权就是创作者对自己创作的音乐作品的“有限期垄断”。在这段时间里,作者拥有以下五种权利:制造权、衍生作品权、发行权、公众表演权、公众展示权。其中公众展示权主要是针对画作之类的,不过在某些情况下,这一条在音乐圈也是行得通的,比如电台播放、酒吧音乐,就算是公共展示的一种。因为并没有人在表演,但你却展示了这段音乐,在这种情况下也是需要交版税的。
其实最早的版权法,是1709年英国议会颁布的安妮法案,这是版权这个词第一次出现在人类历史上。安妮法案规定,只要是英国公民,不论身份地位,只要你创作了作品,就可以受到该法案的保护,并获得收益。
安妮法案对版权的保护不是无限期的,而是14+14年。什么意思呢?如果我是1710年的一位音乐家,我当年创作的音乐将会得到14年的版权保护期,在这14年里我享有所有的版权权利与收益。等到1724年,14年的版权保护期度过后,我只需要到管理部门去申请延期,就可以无条件获得另外14年的版权。这个时间在我们现在看来,或许有些短,但对当时的人们来说已经是很大的进步了,要知道,在这之前,任何人都是可以随意使用音乐家的音乐而不产生任何费用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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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美国的版权保护问题是自第一部宪法颁布以来就已确立,并且是出现在这部宪法的第一章第八条,地位十分突出。美国期初也是遵循14+14年的模式,但是1909年,音乐公司和音乐创作者在说客的帮助下,成功说服国会通过了1909年版权法案,将版权期限从14+14年,延长到了28+28年,之所以能够促成这一次版权改革,有两个重要的原因:
第一,20世纪伊始唱片机和黑胶唱片出现,人们第一次能够不去演出场所就听到音乐,大量的人开始购买黑胶唱片在家中欣赏,也有不少商业场所开始尝试在场所内播放音乐吸引顾客,比如最早的梅西百货。
第二,二十世纪初的美国政府还不是世界规则的制定者,特别是在文化领域,当时的美国人特别想加入欧洲人开设的一个叫Berne Convention的峰会。这个峰会开设的主要目的,就是让西方国家的版权能够在其他国家受到同样的保护。当时Berne Convention里的主要成员国,包括英国、法国在内,都已经开始推行28+28年的版权期限。
不过遗憾的是,美国人并没有能够加入峰会。美国人也不是没有努力过。他们在1972年修改了版权法案,正式将唱片版权纳入版权保护的范围内,这样不止是音乐版权,唱片公司制作的唱片也能够受到保护。在这里要说明一个问题,音乐版权是‘无形’的,它是某位作者创作的歌曲,是一种创意的表达,不管它是写在纸上、石板上还是作者家的马桶上,都无所谓。而唱片,是基于音乐而创造出的另一种文化产品,它是有形的,摸得着看得见,有直接效用的。音乐版权和唱片版权是同时生效的。
到了1976年,美国文化随着好莱坞影片的流行开始在全世界风靡,以《星球大战》为代表的一系列优秀电影作品让欧洲国家的本土电影难以招架,纷纷沦为好莱坞的票房库。而作为文化输出产品之一的美国音乐自然不甘人后,不管是当时还是现在,美国音乐最主要的消费市场都是欧洲地区,因此,挤进Berne Convention,在世界市场上有更多话语权就成为了美国音乐工业的当务之急。
于是在唱片公司与政客们的游说下,美国国会对版权法案做了很大程度的调整。首先就是将版权期限正式改为版权所有人的寿命+50年,然后确定了“Work for Hire”的年限,什么是Workforhire呢,简单说来,就是甲方雇佣了乙方创作音乐,并向乙方支付报酬,事成之后版权归到甲方手上。再来确立了终止权。所谓的终止权就是说版权转让的35年之后,音乐家可以提出收回版权,这个时候发行公司是不可以拒绝的。不过,在收回之前,音乐家们必须提前两年到十年向音乐发行公司发出通知,好让他们做准备。方案还确定了免费使用的范围,“不影响作品本身商业利益”的情况下,比如教学、评论等为了公众利益而使用的时候。
除了上面提到的,法案还规定了强制唱片版税,也就是说只要你是在未经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录制了专辑,你就必须得每张专辑付给作者规定的版税、法定税率上升、著作权的规定等等一系列的修订,这样一来,美国的音乐在以后的100多里得到了蓬勃发展,成为了今天流行音乐的标杆。
由此我们可以反观中国的音乐版权问题。版权并不是从一开始就有的,也并不是在一开始就会照顾到社会各方面的利益,美国国会在决定修改法案之前也一度陷于进退为难的境地,改革则意味着部分人利益的损失,但是不改革则意味着停滞不前。今天我们中国的音乐乘着互联网的潮流大有乘风破浪之势,面对中国这样巨大的市场规模,中国的音乐没有道理不赶超其他发达国家,但是事实情况却是我们的版权问题严重制约了原创音乐的发展,好在我们已经在改变,已经在向西方国家学习,但是显然,国民习惯不是一天能够养成的,我们不仅需要时间培养大家的付费意识,也需要时间培养音乐人的自我版权保护意识。虽然很多时候我们不能再享受免费带来的畅快,但是另一方面却能够使我们更加尊重创作者的劳动成果,更加注重与创作人的心灵沟通,只有在这样平等的互动关系之上,才能催生出真正的音乐偶像。